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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发生了一件令人不齿的事情。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3-04-15

  辽宁大连,一个小女孩在图书馆看书,突然走过来一名陌生男子,她说啥都没想到,这名男子竟然当着她的面,脱下了裤子!小女孩惊恐万分,哭喊着向身边人发出求助。

  在儿童读物放置区域,一位家长领着自己的女儿,希望她能够在这里找到一本自己喜欢的书籍。小女孩慢慢地浏览着书架上的书籍,她对于每一本书都很有兴趣,拿着书看得津津有味。

  而这时,她的妈妈则走到了另一个书架旁,开始挑选自己感兴趣的书籍。女孩并没有注意到,妈妈已经走开了。她还是一本一本地看着,直到有一本书吸引了她的注意力,她想要拿下来看看。

  男人身后是一堆书籍,看上去像个读书人,但他的举止很奇怪,女孩好奇地望了过去,然后惊愕地看到男人正在脱下裤子!

  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描述说:男人所在的位置是书架和摆放的书籍比较多的地方,透过书架的缝隙只能看到他的头部。

  妈妈强调说,无论任何人,都不能随便做出这种事。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伤害到别人,也会毁掉自己的人生。

  人们纷纷对这种猥亵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并呼吁加强对儿童保护。图书馆也受到了严厉批评,要求他们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确保读者在馆内的安全。

  为了帮助女儿度过这段困难时期,母亲开始寻找心理辅导师的帮助。在专业的导师辅导下,女孩逐渐恢复了自信,开始重新热爱读书。

  经过调查,猥亵女孩的男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深深地悔过自新,即便如此,等待他的也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实施侮辱、诽谤、故意伤害或者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或者裸露身体,情节较轻的,处行政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女孩的家长发现男子在公共场所进行猥亵行为,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并报警,这是一种正确的做法。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因他人的过错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失的情况,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该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和受教育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3、其他费用:女孩的家长可以要求其赔偿因此事而造成的其他费用,例如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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