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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的集合体”:虚拟社群人际交往及其互惠行为研究(4)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19-11-13

  虚拟社群通过长期互动与交流,形成了类型不同、维系时间长短不一的人际交往关系,不同关系内含的义务感不同。在不同交往机制的作用下,虚拟社群成员在参与范围、程度、形式和内容上也存在较大差异,不同虚拟社群人际交往关系形成的互惠行为也不相同,主要包括利益互惠和情感互惠两个方面。

  基于关系建构的虚拟社群,通过社群内部的互动、交流、协作和相互影响,发现群体及成员的需求,产生利益互惠行为。其重点在于,将社群组织者手中掌握的、可以用来约束社群内用户的一些利益工具,同满足社群用户需求与持续发展结合起来,进而用以调节、规范和引导社群内用户的人际交往行为[18]。当持续的互动建立紧密的联系、弱关系变为强关系,将社群关系实现利益化,利益互惠就成为可能。

  社群内利益互惠的“媒介”主要分为内容信息与实体商品。如像“罗辑思维”“吴晓波频道”等知识型社群,主要提供内容产品,成员从社群组织者手中得到了有关知识分享及其附加的“好处”及“福利”。社群组织者从社群参与的大多数人手中得到关于自身形象以及内容价值的肯定,从而实现下一步商业化的目标,例如“罗辑思维”的出版物就有超亿元的销售业绩。而像一些基于商业化运转的产品类社群,主要提供的是实体商品。比如,在一个以“锤子手机”为主题的“发烧友”社群中,存在许多为了销售手机而进行社群内互动的隐藏品牌方人员。现实的利益考量是人们在社群内进行付费行为的主要出发点,利益诱导也随之成为社群内隐藏的常用销售手段之一。通过虚拟社群内成员持续、反复地关于“锤子手机”性能、外观以及性价比的交流,一部分群内成员产生了购买产品的需要。在购买行为实际发生时,利益互惠行为随之发生。销售者得到了销售手机的实际利益,购买手机的参与者虽付出了成本,但同时也满足了自身的现实需求,即利益满足。

  日裔美籍学者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Fukuyama)指出,只有当交往双方建立了“朋友”这样一种关系时,互惠才能成为现实。[19]成员之间基于网络人际交往产生的感情是虚拟社群内互惠的基础。互惠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是隐藏在这些形式背后的是关心、爱心、同情、感动、感激等情感上的因素。

  清华大学学者侯莹在研究情感互惠与群体互惠时,基于北京抗癌乐园的个案谈道:北京抗癌乐园病友之间除了日常病情信息方面的交流外,更多的是心理上、情感上的交流。在抗癌乐园癌友们之间互惠行为的核心与实质是双方情感上的交换。正是乐园内部癌友们之间这种情感上的互惠,才使得加入这一抗癌群体组织的癌症患者能够在心理和精神上始终保持一种积极乐观的心态。[20]

  在虚拟社群中,基于情感交流产生的交往互惠也很常见。即某种情感的关联方均同时担当了付出与受益的角色,付出不是手段,受益也非目的。现实生活中的高强度工作与生活压力,使得个人在表达自身情感、宣泄情绪时顾虑过多,反而压抑了自己的表达欲望与情感交流。这时,线上虚拟社群的匿名性与流动性,反而满足了个体自由表达情感的需要,进而在社群交往中缓解了现实生活的情绪压力。情感互惠多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于生活、工作等现实感情生活的倾诉与倾听;二是因为不满当下而进行的自我批评与他人的评价和鼓励;三是社群成员对于某一情感的集中表达。

  互惠行为多呈现出不定对象、时间、形式以及非双方、非等价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行为特征。互惠行为是维系社群内资源供给良性循环的重要影响因素,其在调配成员社会资本、满足异质化需求、建立社群情感认同以及促进社群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

  求助者获得所需,就意味着社群内有人在提供信息和资源。依据自我知觉理论(self-perception theory)[21],虚拟社群内的互惠利他倾向会内化为资源贡献者的主观倾向。简单来说,受惠者从他人的施惠行为中会形成关于社群内提倡互惠行为的主观判断,使他们从主观上认定和接受互惠行为的存在。这种自我知觉使得用户可以清晰地感知到群体间对于逃避互惠行为的排斥。逐渐地,当虚拟社群内的用户认为大家都期望为他人做出贡献时,那么个人更倾向于表现出奉献的意愿和行为。因此,互惠行为的发生在促进虚拟社群内人际交往、信息及资源共享中起到了关键的中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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