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思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成立于2014年11月,由原来民族局与宗教局合并形成,三定方案编制人员为3人,实有编制人员2人。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市、县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决定,当好县委、县人民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三)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民族、宗教关系监测体系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关系的矛盾和纠纷。 (四)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保障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信教人士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五)负责审查和申报民贸民品企业相关工作,做好民贸民品企业优惠利率贷款贴息审核工作,配合财政、人民银行对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扶持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生产。 (六)协同财政部门管理民族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基金、宗教事业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组织申报上级专项资金并监督管理。 (八)参与研究制定本县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民族学校的管理和帮扶工作。解决特困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入学补助。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规定,履行民族、宗教方面的行政审批、备案等工作职能。 (十)负责接待来访的少数民族同胞、宗教界人士。组织少数民族知名人士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办理有关少数民族与宗教领域的涉外事宜。 (十一)指导宗教场所依法开展各项活动,建立和谐寺观教堂;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对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统一战线。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宗教问题的宣传品的审查工作;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按照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和外事纪律开展对外交往,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活动。 (一)本部门2018年度总收入549.20万元,其中本年收入549.20万元, 较2017年度决算数减少20.21万元,下降4%。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549.20万元,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17年度决算数减少20.21万元,下降4%,主要原因是节约办公费等开支。 2.事业收入0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计算机技术中心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以及机关服务局后勤服务收入。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没有事业收入。 3.经营收入0万,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 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没有经营收入 。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如: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没有其他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不能保证其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 0%,主要原因是没有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