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制度明确线索的分办与处置,必须经过两个环节四个层面的集体研判,在线索处置环节承办部门集体研判时,参会人畅所欲言,提出了大量具有普适性、可复制的处置原则;专题会议集体研判时,承办部门可就具体线索向省纪委监委领导深入汇报,报告更多文字材料以外的情况,便于领导参考决策。这样充分激发了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一线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同时,通过四个层面集体研判形成的分办及处置意见,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不打折扣认真落实,充分响应了中央关于坚持集体领导的要求,体现了纪委监委作为政治机关坚持集体领导的核心特点。 贵州省纪委监委根据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已经实现了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分设。“1+N”制度进一步明确,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问题线索,按照联系范围交监督检查部门处置;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问题线索,按“一事一授权”的原则交审查调查部门处置,强化了全程监督,实现机关内控制衡。同时为保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贯通运用,“1+N”制度明确监督检查部门在处置线索过程中,发现被反映对象涉嫌严重违纪的,报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程序审查同意后,原则上移交给该室分管副书记(分管常委)分管的相关审查调查部门继续处置,确保了线索处置的连续性。 为防止出现线索处置中最容易产生的“查到哪儿就摆到哪儿”“眉毛胡子一把抓”等问题,“1+N”制度明确线索承办部门经承办室集体研判会议,对问题线索被反映人逐人逐件集体研判,提出分类处置意见,每月按照“程序规范、内容全面、突出重点、严谨细致”的原则,向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召集的线索处置专题会议汇报,以保障线索处置工作抓重点、抓急件、抓进度,无遗漏、无积压,防止自由裁量、积压不办、旧办不结、失管失控。同时为提高分办和处置效率,“1+N”制度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和减少审批流程的特殊分办。即对上级部门移交、省级领导批示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问题线索,经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快速分办处置。对被反映对象已在专题会议明确了分办意见的,无论涉及的是新受理的问题线索还是重复件,经分管常委批准同意后,按照原分办路径直接分办,一般不再提交线索处置专题会议集体研判,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内容由贵州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