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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科学构建“1+N”机制精准提升线索管理处置水平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19-11-30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监察对象大幅增加,问题线索数量不断增多,加强和规范问题线索管理处置是纪检监察机关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

  2018年9月,贵州制定出台《贵州省纪委省监委机关问题线索分办与处置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工作办法》印发执行后,贵州省纪委监委先后多次召开线索分办专题会议和线索处置专题会议,补充明确了线索分办与处置新的工作原则和方式方法,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补充完善《工作办法》,逐渐形成一个《工作办法》和N次会议纪要的“1+N”问题线索分办与处置机制。

  “1+N”问题线索分办与处置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能力和水平的内在需要,是实现线索资源依规管理的前提基础。“1+N”问题线索分办与处置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明确线索分办与处置四个层面的集体研判研究决策方式,确保线索分办与处置的科学性和合法性,防止线索管理处置中出现“脚踩西瓜皮,滑到哪儿算哪儿”的情况。

  一是案件监督管理室集体研判。案件监督管理室分管常委召集案件监督管理室有关人员每周召开问题线索集体研判会议,对一周内受理的全部问题线索进行初次集体研判,审慎提出分办建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邀请问题线索来源单位介绍情况,了解有关信息。

  二是线索分办专题会议集体研判。案件监督管理室集体研判会议形成的分办建议报分管副书记审定,经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召集、副书记、分管常委和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参加的线索分办专题会议进行集体研判,议定分办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是线索承办部门集体研判。线索承办部门严格按照线索分办专题会议议定的分办意见承办问题线索,定期分析研究承办的问题线索,由分管副书记召集分管常委、室负责人和室有关人员,进行集体研判,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四是线索处置专题会议集体研判。线索承办部门分管副书记、分管常委和部门负责人,按照“程序规范、内容全面、突出重点、严谨细致”的原则,每月以线索处置专题会议的形式,分别向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汇报线索分类处置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与此同时,线索承办部门每月定期汇总问题线日前向案件监督管理室通报。案件监督管理室每月将线索承办部门问题线索办理情况汇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在月中向线索处置专题会议汇报。

  为确保问题线索分办处置归类、可溯查源,尊重工作力量实际,保证高效、精准、合法处置问题线+N”问题线索分办与处置机制明确了线索分办的“六大原则”,既实现了监督执纪部门的内控制约,又贯通运用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同时又严控问题线索的知悉范围,维护线索分办与处置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一是分类分办原则。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问题线索,按照联系范围交各监督检查部门处置;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问题线索,按“一事一授权”的原则交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二是保持连续原则。监督检查部门在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反映对象涉嫌严重违纪的,报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程序审查同意后,原则上移交给该室分管副书记(分管常委)分管的相关审查调查部门继续处置,保证线索处置的连续性。审查调查部门在处置过程中,查无实据或被反映对象涉嫌一般违纪的,应承办到底,不再移交监督检查部门处置。

  三是归并处置原则。被反映对象的所有问题线索按对象归并处置,原则上同一对象的问题线索集中到一个室办理。监督检查部门在处置问题线索时,案件监督管理室新受理同一反映对象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问题线索,原则上分办审查调查部门处置,并视情况统筹监督检查部门将该反映对象问题线索移交审查调查部门一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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