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李某与物业公司沟通,且递交了书面申请,请求物业公司按相关要求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文件, 三、该小区规划于2016年前,其相关管线并未铺设至固定的停车位上面,也没有预留电表箱,不具备在李某自有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条件; 因此,无法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文件。李某与物业公司协商多日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文件。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后李某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未来家用汽车发展的大趋势,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大力推广运用配套充电设施建设即成为基础性工作。本案中,李某购买小区停车位,对其享有专有权。李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具有安装充电桩的现实需求,其申请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是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本应得到支持和鼓励。但物业公司考虑到小区供用电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任何个体业主对公用设施的使用须经业主集体决定,并且综合考虑涉案小区地下车库建设结构、小区输配电设施设备功率与负荷以及消防安全隐患等实际情况,物业公司未予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法院审理认为该行为系物业公司正当履行物业服务管理职责,物业公司的拒绝理由系基于公众利益和安全的考虑,并非恶意阻拦或逃避责任,故对李某的诉求予以驳回。 司法机关在本案中理解和同情李某安装充电桩的诉求,但此诉求事关公众利益和安全,法院权衡利弊,对李某的诉求予以驳回。 该案例的出现,也确实反映了家用电动汽车大幅增加与基础充电设施短缺和不配套的矛盾,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便利生活与相关公共管理滞后之间的矛盾。此案例也提醒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涉及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迫切需求方面时要积极作为、主动作为。综合考虑业主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情况、小区停车位规划建设情况、电力电量承载情况,兼顾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公共安全以及公民自身利益的维护,出台相关意见或通知,改造扩建相关设施,明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标准以及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以便更好地实现和推动国家 “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