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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19-11-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其所需经费,不断完善其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综合执法。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执法工作,并适时向社会公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信息。

  第七条 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装备,实行网格化管理和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经营。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其正常作业,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支持依法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组织,倡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鼓励公益组织、居(村)民、志愿者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一)城市道路、街巷、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区域,市容维护由管理者负责,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和文化、体育、******以及公路、铁路、机场、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等公共场所及其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和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商场超市、油库油站等经营性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七)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协调处理;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修饰和整修。有关单位进行清洗、修饰、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护设施、通风空调设备、遮阳(雨)篷等以及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架空管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街道、住宅区等区域定点设置公共招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违法行为涉及通讯号码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告知号码使用人到指定地点说明情况、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有关电信运营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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