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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丞路258弄地块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4)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19-11-07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资金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金额)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对放弃享受购房补助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8%再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其中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自行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书面意见;未提交书面意见或者未征得所有被征收人同意的,视作未协商选定。

  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公开报名的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通过投票确定;通过投票后仍未能选定评估机构的,采用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一)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的,在签约期限届满后可视情况延长一定时间作为续签期,具体续签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二)协议生效条件。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三)搬迁期限。住宅搬迁期限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2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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