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贺丞路258弄地块项目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对贺丞路258弄地块项目进行征收,符合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 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李惠利医院(不含),南至王隘一村(不含),西至王隘路,北至贺丞路,具体门牌号为贺丞路258弄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27、28、29号;贺丞路24号、王隘路112弄1号、王隘路112弄2号;王隘路118号;贺丞路240-1号、贺丞路240-2号、贺丞路242号、贺丞路242-1号、贺丞路244号、贺丞路244-1号、贺丞路246号、贺丞路246-1号、贺丞路248号、贺丞路248-1号、贺丞路250号、贺丞路250-1号、贺丞路252号、贺丞路252-1号、贺丞路254号、贺丞路254-1号、贺丞路254-2号、贺丞路254-3号、贺丞路238号、贺丞路258弄、王隘路116号、贺丞路214号、王隘北路、贺丞路22号(个别门牌号如有遗漏或与实际不符,以红线图为准)。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总户数330户,总建筑面积约35000平方米,其中住宅306户,建筑面积约16200平方米,非住宅24户,建筑面积约13300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550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为一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甬征评专〔2017〕1号)等有关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三)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四)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予以处理。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9年9月3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0年(1998年建成),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住宅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0710元/平方米,如被征收房屋土地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