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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案件大多人知道那么涉恶案件具体是指哪些?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3-04-29

  目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了全面深入期,一大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已经依法得到审判、惩处。大多人知道“涉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么“涉恶”具体是指哪些案件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对于“涉恶”在《刑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既然在国家大力开展的这项斗争中将“扫黑”与“除恶”置于同等地位,那么“涉恶”案件必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上具有相当性,属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涉恶”案件即“恶势力犯罪”,而“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也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

  虽然《刑法》中为没有“恶势力犯罪”的专门规定,但上述两部《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涉恶”所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可见,涉恶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为主要犯罪活动,另一类为可能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在《刑法》中均有相应罪名,但是上述列举并非具体罪名且并非采取穷尽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另外还须注意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由于黑恶势力一般是通过一定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人民群众很难辨别、准确认定,而公安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往往需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为此公安机关总结了13类涉黑涉恶案件及相应的29种外在表现形式。

  5、在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3)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4)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5)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6)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7)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8)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9)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10)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11)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12)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13)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14)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15)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16)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17)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18)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19)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20)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21)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22)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23)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24)无正当经济来源的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25)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品行为的。(26)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27)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28)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29)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涉恶”作为“涉黑”的雏形,如若不尽早打击必然会逐渐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危害人们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生活中,我们作为维护社会和谐安宁的一员,要积极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一定的辨别、认定犯罪团伙的能力,响应国家“打早打小”的方针,一旦发现情况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消灭于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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