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阅读本文之前,请点击“关注”,以便我们与您讨论分享,及时看到下一篇精彩文章。非常感谢您的关注 小萍是个尽职尽责的女子,但他怎么知道自己被一个名叫李流氓的村民监视着,后者曾趁小萍家空无一人,就进屋与威胁小萍发生了关系。 结婚后不久,张想和小萍一起去城里工作,但小萍不愿意出去。在家的时候,她想时不时地去邻村看望父母。 无奈之下,张某只能按照妻子的意愿,让妻子留下来,独自出去打工。只是夫妻俩过着聚少离多的生活。 一开始,张很想念妻子,半月每隔十天就回家一次。后来,小萍和张说:“你们不用一直回来,我可以在家里做所有的工作。你们回来后还要付路费,这是很贵的。”钱。” 没办法,我只能向邻居郝大哥求助。时间一长,村子里就传出谣言,说小萍和郝大哥关系暧昧,两人有染。 李接好水管后,小萍说道:“谢谢大哥,我进屋给你拿瓶水。”他边走边说:“这个房子里我不能没有一个男人。” 李从后面看着小萍,心想:“自从小萍结婚来到这个村子后,我就一直惦记着小萍。张现在不在家,正好有一个机会,我得去找她。” 想到李跟着小萍进了屋,看着小萍蹲着打水,心里越发激动。当小萍站起来时,他立即上前,从后面抱住了小萍。 小萍大吃一惊,奋力挣脱李。但现在李总算是得偿所愿了,又怎么可能不,李又握紧了手,抱起小萍就往卧室走去。 控制住小萍后,李开始脱掉衣服,上前攻击小萍,一次又一次地摔倒小萍,小萍骂道:“你是驴子吗?我不知道你累坏了。” 第二天一早,李某就离开了张家。临行前,李警告小萍:“你要是敢报警,我就到处说你勾引我,我就告诉张哥,你给他戴绿帽子。” 小萍最近把门关得严严实实,不轻易出门。她害怕李某再来,也害怕自己出门碰到李某,更害怕自己身上的伤痕被邻居看到,说三道四。 但无论墙有多坚固,老鼠还是能钻洞。李翻墙进入张家。小萍看到后大喊:“救命,你光天化日之下敢来。” 小萍被推进了房间,李关上了他身后的门。小萍不想再被这个流氓欺负了,对李拳打脚踢。李对小萍非常愤怒,拉扯小萍的头发,开始殴打小萍。 小萍追了上去,只见丈夫和李一起挣扎,无能为力,坐在地上放声大哭。看到妻子一脸生气的样子,张某更加用力了。 民警赶到后,将张某、李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民警询问李某时,感觉此人有印象。经系统查询,此人此前曾因强奸罪被定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者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实施性行为的犯罪。 李侵犯了小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侵犯了妇女自主决定合法性行为的权利,符合强奸罪的目的要求。 李某采用暴力手段控制小萍,使小萍无法反抗,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求。第一点是:必须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如何反抗的状态。或者利用妇女无知、无法抗拒的奸淫行为。 当小萍明确拒绝、抵制、恳求不要这样做时,李继续进行侵略,客观要求的第二点就达到了:必须违背妇女的意愿。 综上,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以武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不会超过十年。 李打了小萍,侵犯了小萍的身体权。即: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的人格权,其内容是维护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 当李打小萍时,他对小萍拳打脚踢,这是法律不允许的。也就是说:这是对他人的身体伤害,并且是非法的。 李打了小萍,导致小萍受了轻伤,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残疾,也就是放任伤害他人的行为已经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身体伤害。这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李打了小萍,明知他的行为会对他人的健康造成伤害,却允许他的行为导致伤害。即李某主观上具有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罪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随后小萍的丈夫张某得知妻子的遭遇后,愤怒地找到李某,将李某打得遍体鳞伤,鼻骨骨折,牙齿脱落,也必须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法律是严肃的,张某的行为在广大群众眼中或许是公平正当的,但张某选择惩罚恶人却是错误的。用武力解决问题是不好的主意,张先生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是正义、公平的体现。它不会有利于任何一方。法律只区分对错。因此,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做一个有道德、有规范的好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