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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19-12-04

  背景:1999年7月,省政府在先期自行退耕还林试点的牡丹江市召开了全省退耕还林工程现场会。200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湖南、河北、吉林和黑龙江省开展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将湖南、河北、吉林和黑龙江4省纳入退耕还林(草)试点范围。2002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02年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下达2002年退耕还林任务计划的通知》,退耕还林工程在全国全面启动,黑龙江省48个县(市、区) 和省农垦总局的部分农场被纳入其中。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对退耕还林工作高度重视,把退耕还林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工作日程,纳入目标管理。2000年,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了以副省长为组长,由省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草局(原省林业厅),负责退耕还林工程的具体事宜。全省上下实行工程建设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对工程建设负总责,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部门一把手是工程建设的技术负责人。由省政府有关领导与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等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签订退耕还林工程责任书,通过责任书的签订,将退耕还林的建设任务、相关责任落到实处,明确奖惩。全省各工程建设单位也相继建立了退耕还林工作领导机构,市、县、乡层层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了省、市(地)、县(市)、乡(镇)四级责任管理体系。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厅等6个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之后,2001年6月4日,黑龙江省退耕办下发了《黑龙江省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操作细则(试行)》;2001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退耕办下发了《黑龙江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退耕办下发了《黑龙江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2002年3月6日黑龙江省退耕办下发了《关于建立退耕还林工程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等。这些文件的制定印发,从种苗管理、造林技术措施、林木管护到政策兑现等方面,为全省退耕还林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2002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7号),为退耕还林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对此非常重视,于2003年5月12日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进一步完善了全省退耕还林法律法规体系。

  黑龙江省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上,始终秉持“实事求是,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始终把质量作为工程建设的一项基本要求,贯彻于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积极努力,不断提高。在造林种苗调剂上,我们从种苗的生产、调运直到用于造林都严格把关,严格实行“六证一签”管理,确保种苗质量。在种苗基地建设中,积极推行了“定向育苗(采种)、定向培育、定向供应、签订合同”的“三定一合同”方式,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名特优品种、珍贵树种和乡土树种。在造林过程中,坚持严格按照造林技术规程和有关标准开展造林作业,大力推广泥浆造林法、“三水”保成活、容器苗、ABT生根粉、保水剂、地膜覆盖等先进适用造林技术,努力推行针阔树种混交,乔灌草混交等配置模式,不断提高造林成活率、保存率。

  全省各地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退耕还林政策,努力为退耕还林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黑龙江省电视台《今日话题》栏目录制了退耕还林专题片,《黑龙江日报》每年都编发退耕还林专版。建设之初,原省林业厅编印了《退耕还林资料汇编》,下发给各基层工程建设单位6000册。2003年,省退耕办又编印了《黑龙江省退耕还林指导》,汇集了国家和省的有关退耕还林工作的文件,用于指导实践。2018年,原省林业厅编印了《造林绿化退耕还林政策文件汇编》,补充了前一轮退耕还林和新一轮退耕还林有关文件,下发各市县林业部门及有关工程建设单位近50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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