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总局直属单位和以总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保障国家及有关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总局、直属单位、协会为一方主体订立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或其它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 第三条总局、直属单位、协会订立和履行除劳动人事关系之外合同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合同的订立、审核、签署、履行、变更、解除、归档、备案以及其它与合同相关的事项进行管理。 总局、直属单位、协会对外订立合同,应当以本单位的名义,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内设机构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特殊情况下确需以内设机构名义订立合同的,应当获得本单位的书面授权,授权应当明确授权对象、授权期限、授权事项和范围;以内设机构名义订立合同的,其相应民事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 第六条负责提出合同需求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是合同管理的主责部门,办理合同订立和履行等相关事务。 第八条承办部门出具的项目分析意见,应包括对项目进行业务背景分析、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分析、经济可行性分析、其他风险因素分析等。 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分析包括核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产、信用、担保、知识产权等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及重大风险的,应当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 (一)对合同出具财务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合同经费是否列入预算计划,资金拨付和使用等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一)对合同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合同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订立原则,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合理,合同签订是否超越本单位职权或业务范围,以及是否存在其它法律风险。 (二)对涉及重大事项、重要项目或大额资金(大额资金的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总局的大额资金标准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的合同,应当请本单位法律顾问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总局、直属单位和协会可以就本单位经常性项目制订合同范本,并结合使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定期(原则上不少于每两年一次)修改完善。 (二)合同标的和标的物(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质量、单价等,项目或服务的名称、范围、内容、提交成果等); 第十五条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具体、对等,维护总局、直属单位、协会的正当权益,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十六条合同中对项目质量要求(服务标准)、验收标准及方法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对于产品采购合同,无法在交付时进行验收的,可将产品的验收分为表面验收和质量验收;对于服务采购合同和技术合同,可将工作成果的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 对于分阶段验收的合同,原则上应当使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特殊情况下,经财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它付款方式。 第十七条承办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要求合同相对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涉及科研、软件开发、网页设计等知识产权的合同,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合同相对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对于约定本单位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