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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19-12-02

  第二十二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省级湿地公园生态特征退化的,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指导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经监督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省级湿地公园,设区的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省级湿地公园应当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下达整改通知的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出台的《江西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赣林护字〔2014〕13号)同时废止。

  答:2014年出台的《江西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赣林护字﹝2014﹞13号)距今为止已经超出有效期5年,制定新的江西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迫在眉睫。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和省湿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湿地公园管理实际,研究起草了《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答:新修订《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江西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要求和管理方针、规划指导、管理机构职责和相关规定等内容。

  答:《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规定: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教教育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答:参照《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提下列材料:

  1.省林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及时要求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2.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材料,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材料,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答:参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新修订的《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规定,省级湿地公园命名方式为:江西+市或者县(市、区)名称+湿地名+省级湿地公园

  答:参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湿地公园功能区划分,新修订的《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规定: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答: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5.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答:经监督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省级湿地公园,设区的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其期限整改。期限整改的省级湿地公园应当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下达整改通知的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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