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家庭本市他处无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补足30平方米;超过30平方米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补足45平方米,其他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等均按原面积计算。 东兆通地块(昆仑大街以东,洨河大道以南,秦岭中街以西,槐河道以北)1#、2#、3#、4#、5#、6#、7#、8#、9#、10#。 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项目规划区域内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每平方米市场平均价格。 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东兆通地块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每平方米市场平均价格×70%)。 (1)选择项目规划区域内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家庭他处无住房且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出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2)被征收人选择东兆通地块安置的,被征收人家庭本市他处无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超出45平方米不可分割部分按照优惠价购买。 (3)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每月25元/㎡计发。产权调换过渡期限36个月,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后过渡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过渡期限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1)固定电线)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计发2次;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3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16日至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100元/㎡; (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选择项目规划区域内安置的被征收人,超出等价值量面积30㎡以内部分(含30㎡),按平均优惠价6000元/㎡计算;超出等价值量面积30㎡以上不可分割部分的面积,按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计算;选择异地安置的被征收人(东兆通地块产权调换)超出等价值量面积以外不可分割部分,按平均优惠价6000元/㎡计算。 (4)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0元; (5)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16日至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6)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楼房以单元为单位,平房以排为单位,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7)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凡选择东兆通地块产权调换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再奖励3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