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市政府《关于将棉五小区项目列入2018年度市区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石政函【2018】70号)、市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9〕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如下: 东至建设大街,西至长征街,南至和平路,北至光华路(不含金角湾、新兴大厦、开达花园小区1-2号楼、土畜产宿舍1-4号楼,详见征收用地红线图)。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项目规划区域内安置、异地安置)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异地安置房屋位于东兆通地块。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的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等因素评估确定。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成套多层楼房、成套低层楼房套型公摊补助系数为0.1585;非成套多层楼房公摊补助系数为0.1710;非成套低层楼房公摊补助系数为0.1951;非成套平房公摊补助系数为0.2617。 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征收区域产权调换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套型公摊补助系数。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电器迁移费+奖励及优惠+其它补助。 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每月25元/㎡,计发12个月; (1)固定电线)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计发1次;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3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16日至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0元; (4)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16日至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5)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补偿(不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给予25%的货币安置奖励。 (6)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楼房以单元为单位,平房以排为单位,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上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