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庆莲与刘芳芳、刘怀河、滕州市丰硕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怀河,男,1982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南沙河镇前房村196号,公民身份号码:31X。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680000元、利息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20%奖励给举报人。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洪雨与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吴波,男,1984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级索镇西孔庄村229号,公民身份号码:852。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340000元、利息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10%奖励给举报人。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州市智星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周辉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辉,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东沙河镇周村241号,公民身份号码:418。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700000元、利息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5%奖励给举报人。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致臻与被执行人庄克强、庄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庄克强,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九州清宴5号楼2058室,公民身份号码:012。 被执行人:庄克勇,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步行街29号楼701室,公民身份号码:018。 上述案件未履行标的额本金4888460元、利息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20%奖励给举报人。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芹与被执行人张开余、姬长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开余,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柴胡店镇小石楼村27号,公民身份号码:414。 被执行人:姬长秀,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柴胡店镇小石楼村27号,公民身份号码:429。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55000元、利息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20%奖励给举报人。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万光森,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办事处北园派出所南邻3#楼2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051。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517301元、利息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5%奖励给举报人。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姚成钢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姚成钢,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荆河办事处魏庄街5巷8号,公民身份号码:392。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455000元、利息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被害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10%奖励给举报人。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德芝与被执行人李晓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晓玲,女,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柴胡店镇小王楼村,公民身份号码:622。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127182.56元、利息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5%奖励给举报人。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成栋与被执行人赵曰锋、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曰锋,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北辛办事处东北坛居委,公民身份号码:23X。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193200元、利息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被害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5%奖励给举报人。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文丽与被执行人席培洋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席培洋,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善国苑南区5-1-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3。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本金120000元、利息和相关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三万元奖励给举报人。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