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为考生提供最新最全的备考资料,为考生高效备考提供扎实优秀的素材。针对考试实时提供公告解读讲座及备考指导、名师答疑等活动,更有每日时事政治新闻助力考生考试成功! 在公基考试当中,刑法内容历来是一个重要的考点,而刑法的考点又主要集中在总论中的犯罪论以及分论中的具体罪名这两部分,有难有易,大多是以案例理论结合的方式进行考察,大体难度中等偏上,今天主要针对犯罪论中犯罪排除事由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进行解读。 那么,我们首先来了解下什么是正当防卫,指的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从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点是我们保护的对象既包括本人也包括他人的。当然今天我们主要讨论的就是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之一的防卫意图,也就是防卫主观上的目的,这在实际考试当中也是一个常考点。我们说正当防卫本质上就是正义打击不法,那么防卫意图也就是要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制止不法侵害,即主观上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而题目中常考的三种例外情况,需要我们特别注意。 什么是互相斗殴呢,也就是两个人或者两方人互相打架,互相伤害的一种行为,这种情况下也就是两方都是在进行不法侵害,这个时候一方将另一方打打伤,我们说视情况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而不能视为正当防卫,因为其并不具备防卫意图,也就是并不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就是持有伤害对方的一个故意。 这里的防卫挑唆就是存在一个“挑唆”的行为,主观上是有伤害的故意,比如,小李和小强这两个人有仇怨,小李在背包中常备一把刀,想用其杀死小强,但小李又比较懂法,不想担负杀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说想减轻杀人的责任,正当防卫或是防卫过当是足以达到这一目的的,小李就秉持这样一种想法,天天对小强进行言语上的人身攻击,终于有一天小强忍不住向小李动手了,小李深知机会已到,在最初挨打之后小强继续动手之时便从背包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将小强捅死了,这时的小李并不能算作是正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因为其并无防卫意图,也就是并非在制止不法侵害,而是是秉持一个杀人的故意从而杀死对方。 这里的偶然方位简单的理解就是偶然间制止了一种不法侵害,什么意思呢,比如小李和小强本就有仇恨,这天小李拿着自己从某种渠道购得的一把手枪前去找小强寻仇,远远见到小强后抬手一枪,小强应声倒地,命丧当场,到此为止,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故意杀人行为,但是,情况就特殊在小李开枪的时候,小强也不是什么好人,其正在对小兰实施抢劫,小李杀小强的行为及结果刚好制止了这一抢劫行为,而抢劫属于特殊防卫的范畴,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伤亡也不算防卫过当仍算正当防卫,不用负法律责任,但此处,小李构不成特殊防卫,因其主观上也并无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只是存有一个杀人的故意而已。 【例题再现】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解析:本题考察难度较易,考察的就是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中防卫意图这一个点,甲乙本就有仇,在一次斗殴中,甲将乙打死,此时甲明显没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也即并无防卫意图,仅是以杀人或者伤害的故意用木棒击中乙的头部,致乙死亡,应归属于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题选项当中仅有D选项故意杀人符合题意。故本题答案为D。 【例题再现】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