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半年,我辦理了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道朗鎮原教育黨總支書記、教育辦公室主任王鴻雁受賄、貪污案。 王鴻雁在岱岳區教育系統工作多年,本應不忘初心,克己奉公,不辜負組織的信任和重托,但是她卻在金錢的誘惑下逐漸迷失了自己。 2018年5月21日,我們岱岳區檢察院以王鴻雁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向岱岳區法院提起公訴。2014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鴻雁在任道朗鎮教育黨總支書記、教育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4萬余元。2014年至2018年3月,被告人王鴻雁利用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現金、購物卡等,共計價值人民幣4萬余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 從監察委調查階段直至庭審,王鴻雁始終沒有絲毫悔意,且當庭辯解:“我作為一把手,參加公務活動購置的服裝、用品,國家出錢是理所當然的!我駕駛的車輛是用於公務,為車輛支付修理、保險等費用不構成貪污罪。收受劉某的人民幣2萬元系借款,也不是索賄。” 2018年6月11日,該案在岱岳區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王鴻雁的辯護人為其作無罪辯護,其提出有“自首”情節。在事實與証據面前,王鴻雁仍然拒不認罪,承辦人圍繞貪污罪、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對其辯解進行了訊問,並對庭審焦點問題一一展開論証。 針對收受劉某人民幣2萬元系借款的辯解,公訴人出示了証人証言,証實2018年春節前在王鴻雁的幫助下,劉某收到了工程款的事實﹔証實劉某在2018年3月13日向王鴻雁借款人民幣2萬元未出具借條,未約定利息及詳細的還款時間的事實。被告人王鴻雁及其丈夫均証實王鴻雁在借款時名下有大額存款,系在有能力支付對他人欠款的情況下向劉某借款2萬元。且在財務人員康某被監察委約談后,3月22日,王鴻雁得知情況,為掩蓋犯罪事實,約劉某見面並在未還款的情況下,讓劉某出具假收條一份。以上証據足以証實在有明確的謀利事項的前提下,王鴻雁掩飾索要錢款的事實,印証了其以借為名實為索賄的犯罪故意。岱岳區監察委掌握其貪污犯罪事實后,通知其到案接受問詢,但王鴻雁到案后未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應認定為自首。 最終,法院採納了全部公訴意見。2018年7月30日,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鴻雁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王鴻雁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泰安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人民日報社概況關於人民網報社招聘招聘英才廣告服務合作加盟供稿服務網站聲明網站律師信息保護呼叫中心ENGLISH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証(廣媒)字第172號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証書(京)-非經營性-2016-0098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証0104065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証 京網文[2017]9786-1126號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証(京)字258號京ICP証000006號京公網安備00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