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从上述规定来看,合同经签名、盖章、按指印等均可达到合同成立的效果。司法实践中,通过邮件确认等方式仍可达到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 司法实践中其实对该表述存在一定的歧义,即合同成立是应签字+盖章,还是二者选择其一?从目前的审判案例来看,在此表述的情况下,一方公司仅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仅签字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成立。 虽然与上述的表述仅多了一个顿号,但是一般认为二者为并列关系,即需同时符合才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可看出,如订立的合同另一方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其明知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订立协议超越权限的,则即使法定代表人签字也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