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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构建“11 1 N”社会救助体系 新增道路交通事故、殡葬两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19-12-04

  人民网哈尔滨12月3日电(杨雪楠)2019年以来,黑龙江省民政厅积极协调争取,在原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9项救助制度基础上,又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和殡葬救助制度,至此,该省构建并形成了“11 1 N”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编密织牢了民生兜底保障网。

  据介绍,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困难家庭一次性救助对象为: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而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标准的受害人。一次性救助标准为1.4万元--5万元。救助金额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高低确定,伤残等级越高救助标准越高,一级伤残或受害人死亡的可以一次性救助5万元。殡葬救助是民政部门对死亡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给予四项基本丧葬费用减免。

  依据省财政厅等9家单位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2019年修订)》,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救助: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5、严重超载驾驶;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致残,申请家庭严重困难一次性救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严重困难一次性救助申请表》;2、受害人身份证明(非受害人本人办理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其他关系证明);3、受害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5、低保或特困人员证明或批准文件。此项政策具体由省、市、县三级中保财险公司实施。困难群众因交通事故导致家庭困难的,需到当地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中保财险公司具体申请办理以及政策咨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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