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效力上,宪法最高,表现为: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②其他法律不得违背宪法;③宪法是一切行为的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人常五一提修宪,通过只要三两天) 5.基本政治制度: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宪法中规定的自治组织是村委会和居委会;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3.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1.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全国人常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2.全国人常: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3.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4.国家主席: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外交权。 (4)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4)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