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得人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房屋全部自持。自持房屋及其所属地块不得转让,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合作开发。 竞得人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3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也可分期付款。如分期付款,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30日内付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3个月内付清余款。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第一期土地出让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7、高新区KI1-5-1号、蜀山区W1905号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1年内竣工(结构封顶),涉及有高层(18层以上)建筑的,可自开工之日起1年半内竣工。高新区NG3-1-2号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1年内竣工(结构封顶),涉及有高层(18层以上)建筑的,可自开工之日起1年半内竣工。如未按期开工或竣工(结构封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合政〔2014〕31号文件要求,进行认定并处置。 8、庐阳区N1905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7日内,与庐阳区政府签订引进1家以上(含1家)零售企业〔该企业(或其母公司)须为(或被授权使用)《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18年度“全球最具价值品牌100强”〕入驻本地块的协议(协议须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置措施)。庐阳区政府须在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如因竞得人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协议,取消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竞得人须按规划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全部自持,房屋自持的起始时间为不动产登记之日,截止时间为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10年以内。 竞得人可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年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结构封顶)。 9、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出让合同的同时,竞得人须向地块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将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诺内容为:愿意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在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无条件接受出让人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逾期未签订合同或未同时提交书面承诺的,终止供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10、竞得人同步修建配套建设项目,应由竞得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地块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三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明确:①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单独用地的,要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具体要求;规划设计条件不要求单独用地的,要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建筑面积和具体要求。②同步修建的配套建设项目,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无偿移交地块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不动产产权须直接登记至地块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指定单位,涉及的所有税费由竞得人负责缴纳。 11、竞得人须无偿实施并管护地块所在城市道路路段绿线内的绿化(绿化及铺装方案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备案)。竞得人须严格执行《市规委会2017年第五次主任会会议纪要》要求,就“加强对上市地块周边情况调研,若因日照原因,导致地块容积率受损,结果由竞得人承担”作出不可撤销的书面承诺,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 12、竞得人须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第一款规定按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书面报告开工和竣工(结构封顶)相关事项,并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牌》中载明开工、竣工(结构封顶)时间。否则,自合政办〔2014〕12号规定的应报告时间之日起1年内,竞得人及其控股股东、其控股的公司不得参与合肥市范围内其它地块的竞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