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有了社会地位,是近一百来年的事情。在长达几千年的男权社会里,女人只是男人的附庸。尤其中国的儒学兴盛起来后,女人的社会地位更是低下,失去了人最起码的权利。在家相夫教子,是她们唯一可以干的事。如果女人出了轨,那就更了不得,现在离婚了事,古代是要接受严酷的处罚的。精神上污辱到无极限,生理上折磨到无限极。有的刑罚,是比死还难受的事情。 至少成书于公元前五世纪,包括《虞书》、《夏书》、《商书》、《周书》的古籍《尚书》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说明在先秦时代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对待出轨女人的处罚,是将女人处以“宫刑”,让她失去生育能力甚至性交的能力。对待女人如何“刑宫”,有各种说法,大抵是通过暴力击打使其子宫下垂流出,破坏人体的生育器罢。 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李悝是战国时期魏国的大臣,同时又是一位著名的改革家,他著写了一部《法经》,里面记载着对于出轨女人的处罚,“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对待出轨女人的处罚与《尚书》规定的无异,也是宫刑。说明在战国时期,女人出轨所受到的刑罚就是宫刑。 《史记·始皇本纪》记载了秦朝对于出轨女人的刑罚:“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秦朝对于女人出轨的处罚加重了,那是死刑。而且这个死刑“人人得而诛之”,国家并不是唯一的执法单位,对于女人出轨私刑也是可以的。打比喻说,武松杀了出轨的潘金莲,在秦朝是合法的。 汉继秦律,女人出轨也是死刑,允许私刑。但汉文帝是个比较仁爱的皇帝,他规定女人出轨也可适用于“宫刑”,这是延用先秦法律。不死宫刑的例子,是史学家司马迁。他不是出轨女子,接受了男人最大的精神污辱宫刑,为了写完《史记》。 唐宋时期对于出轨女子的刑罚则和缓了许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女人出轨,只是判一年半至两年徒刑而已。这比死刑和宫刑仁道了不少。出个轨嘛,至于嘛,稍示惩诫就是了。唐律对于出轨女子的轻罚,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那时候是开放型社会,社会对于女人出轨比较宽松。 元朝对于出轨女的处罚又有变化,“诸和奸者杖八十七”,“去衣受刑”。对于女人出轨,要脱光了衣服打。而且元朝允许私刑,杀死“奸夫淫妇”是无罪的。也就是说,武松杀死藩金莲在元朝也是可以接受的。 明朝对于出轨女的处罚,与元朝差不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朱元璋的改革,多打几下而已。清朝延续元、明法律,也可以私刑。但加了“诱奸”的处罚,名叫“刁奸罪”,“刁奸者,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弃而外淫,故加一等”,多打个十板、二十板子而已。 从法律上对于出轨女的处罚来看,从打板子至徒刑、宫刑、死刑不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古人发明了许多针对出轨女的刑具,既有官方的,又有私刑的,这些刑具对于出轨女才是精神、生理的梦魇,比死刑可怕得多。 古人发明了许多针对女人出轨的刑具。“牛筋刑鞭”是指将人固定好用鞭子抽打,这个虽疼,但还不算残忍;“断指夹”是指将出轨女的四指置于刑具大力压挤,可以将指骨夹断,可以让人疼痛至死的刑罚;“烙片”是指将烙片烧红将出轨女烤焦的刑罚;“铁处女”是将出轨女放到一个布满钉子的铁盒子里面忍受钉扎的刑罚,严重的直到全身流血而死;“贯耳枷号示众”是将出轨女的耳朵用箭穿在刑柱上,使之不能活动的刑罚;“裸体杖刑”是指将出轨女脱光了接受杖刑的刑罚。 另外,对于出轨女的私刑,最传统的是“浸猪笼”,这个刑罚一般是由宗族执行,把出轨女放到竹编的或是铁制的笼子里面,推到水中活活淹死。清朝时,蒙古一带还流行一种“敦锁刑”,将出轨女放到一个特制的木箱子里面,只有头伸出来。木箱子很小,人大小便都在里面,时间久了,蚊虫苍蝇叮咬,全身腐烂而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