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6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会议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第十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6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会议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