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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县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0-01-17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府厅发〔2007〕61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抚府办发〔2019〕7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并由个人购买的具有有限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县住建、财政、自然资源、发改委、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县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二)购房人经核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违规使用经济适用住房拒不整改,又不愿以补交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方式退出的;

  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以购房发票为准)加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息时间从购房发票时间起至回购核准时间止,计息率按照回购核准通过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基准利率计算。

  回购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的费用包括:因购房产生的税费(包括契税、房屋维修资金及产权办证费用等)、因购房或房屋抵押产生的债权本息、购房后产生的房屋装饰装修费用、购房后到退房前产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服务性收费及其它应由购房家庭承担的费用。

  因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须退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回购其住房,回购价款按上述规定执行。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购的购房人,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除由政府回购外,其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购房人本人和共同购房人在

  (二)审批。金溪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格及需补缴的购房款进行审查核算。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取得完全产权确认书》,载明应补缴的购房款金额、县财政指定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情况;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付款。购房人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取得完全产权确认书》,在规定期限内将应补缴的购房款缴入县财政部门指定银行账户,县财政部门开具收款确认单。购房人未在缴款期限内足额补缴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购。

  (四)登记。购房人凭金溪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取得完全产权确认书》、县财政部门的收款确认单及其他必要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不动产变更登记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政府回购转移登记手续。

  2008年、2009年、县中心城区商品房均价分别为:1443元/平方米、1490元/平方米。

  补缴的购房款应优先用于补缴土地出让金(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除外),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城府办字〔

  2019〕106号文件执行,剩余部分再上缴县财政保障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回购、建设、管理保障房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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