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苏女士购入了一辆新车。可是让她感到郁闷的是,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她这辆车的空气悬架供气单元却先后维修了三次,如今想要换车,却被对方给拒绝了。 苏女士告诉记者,去年七月,她花费30多万购买了这辆新车。为空气悬架异响的问题,分别在今年一月份、五月份检查并维修了两次。每一次维修,更换的都是“空气供给单元”。 11月15号,苏女士开车上班时发现,车辆的空气悬架又出现了异响。当天晚上,车辆中控屏上甚至还出现了“悬架不可用”的告警提示。第二天,苏女士只好再次将车开往理想汽车维修中心,这也是她这辆车因为空气悬架异响的问题,第三次进行维修了。 苏女士在查阅《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后,认为自己这辆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对同一零部件的维修更换已经超过两次,自己可以要求退车。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记者来到了理想汽车南岸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苏女士的汽车是否达到退车标准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对于这种情况,天天630法律服务团的杜江涌律师认为,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所提到的部件,在列举时都使用的是顿号,因此,“车身主要零部件”,与“悬架系统”互为并列关系,并且空气供给单元本身也属于悬架系统的一部分。 发稿前,苏女士告诉记者,目前她已经将此事向市场监管管部门进行了反映,下一步她将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