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等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2.鼓励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在行业内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工作,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3.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分支机构及加盟机构、经营范围、服务收费标准、信用承诺、服务电话。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所在机构名称、职业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服务电线.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房地产经纪服务对象及其他组织、公民通过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途径反映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经核实后,应当予以采集记录。 5.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分级评价制度,依据《西安市房地产经纪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标准》、《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标准》对经纪机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实施积分量化管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不纳入等级评价,其信用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6.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1年,信用等级随其信用分值情况动态调整。建立初始信用信息档案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基础信用分值设定为60分。 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期满后起可持相关佐证材料向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的,或信用认定依据被依法撤销的,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信息公示,转为档案保存。已共享至信用中国(陕西西安)的,由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级信用管理部门审定后在信用中国(陕西西安)取消不良信用信息公示。8.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