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州消费者在中介销售推荐下,来到某楼盘售楼部咨询楼盘情况。销售人员以“购房可以享受团购费6万抵15万优惠活动”吸引消费者。在中介人员各种优惠的鼓吹下,消费者交了2万元定金和1万团购款,并在中介人员的不断催促下,匆匆签下了认购书。待消费者回家仔细阅读相关资料后才发现,6万团购款并未计入认购书总价,属额外收取。 点评:虚假优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如因经纪公司的虚假承诺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经纪公司退还额外收取的费用。 案例:消费者杨先生委托中介代售其名下一套房产,该中介让其同事与杨先生达成成交意向,并交了10万元定金。由于杨先生的房子还在按揭还贷中,需用50万元资金从银行解押。中介公司向杨先生提出,一是拿家里其他房产去高利贷公司做抵押;二是向房产金融机构借钱还贷款。由于利息太高,杨先生没有同意,中介公司便要求杨先生降低房价5万元,作为买方帮其从银行解押的经费,否则就限制其继续出售该房产。 点评:解押套路侵害了消费者财产权和选择权。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在促成合同时收取居间费用,如提供居间服务以外的其它服务,则需要另行签订合同,约定相关服务内容及收费情况。且其它服务不得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有权予以拒绝。 案例:消费者李先生通过房屋中介去看一套标价100万的二手房。看房前,中介告诉他根据“行规”,需先签署“看房书”。李先生购房心切,只好在中介预先准备好的《看房证明及委托协议书》上签名。根据协议,如房屋成交,李先生应支付成交价的3%作为佣金。同时“看房书”上规定“在一年内,看房者直接或间接与房主成交,都视为由该中介公司促成交易,须支付上述佣金及等额于佣金25%的违约金”。 点评: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看房确认书》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其中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无效,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案例:消费者刘女士委托房产中介出售闲置住房,中介人员张某让其签署一份房屋全程包销委托合同,由他们代为售卖。刘女士图省事,欣然答应,在张某的安排下,到一家公证处办理了为期6个月的委托书,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张某。在合同到期后,房产未售出,刘女士多次要求归还房屋产权证原件,张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刘女士起了疑心,前往房管局查询这套房屋情况时,竟被告知房屋已被张某抵押给了抵押权人王某。 点评:包销协议风险大,全权委托须慎重。以上情况已经侵害了消费者财产权和知情权。如果受托的经纪公司及人员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经纪公司赔偿损失,并有权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