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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4-04-01

  本报讯 “哪里有群众需求,人民法庭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3月29日,文昌法院东路法庭主动把庭审搬到群众“家门口”,采用“巡回审判+当庭宣判”的方式,实地审理五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司法服务“零距离”。

  在这五起案件中,原告均系被告村民小组村民,具有被告村民小组的户口,且均在国家实行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政策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在国家实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政策之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23年,文昌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租用被告村民小组的土地,并将租金等费用打到被告村民小组账户内。被告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讨论,产生决议:农业户口每人分配出租集体土地收益款40000元。被告村民小组均向五案原告及其独生子女全额发放出租集体土地收益款,但拒绝向独生子女家庭发放增加一人份额的出租集体土地收益款,遂成讼。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依法出租所获得的租金收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本集体成员可以通过民主决议的方式对土地租金收益的使用、分配作出决定,但不得损害集体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五案原告均系被告村民小组村民,且系在国家实行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政策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在国家实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政策之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被告村民小组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对五案原告支付增加一人份额的出租集体土地收益款。故,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村民小组向五案原告支付增加一人份额的出租集体土地收益款。

  庭审结束后,东路法庭干警向当地村民们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征求村民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村民们纷纷表示,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直观感受到了司法权威,也对征地补偿款等法律知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法院能多多开展此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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